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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首頁 > 美業職場 > 標簽

    試用期工資是否可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

    小張與上海某公司簽訂一年期的勞動合同,約定試用期二個月,試用期內工資1000元,待試用期滿轉正后,正式工資1500元。簽訂勞動合同后,小張在公司工作了一個月后,公司以小張工作表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了其勞動合同,小張認為公司給其的試用期工資低于法律規定,向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訴,仲裁機構以職工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為由,裁決公司補發小張試用期工資差額并加發25%的經濟補償金。 [詳細]

    標簽: 試用期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勞動合同 2013.07.18